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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2)物品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4)物品处理通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机构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6、告知及听证文书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或者公民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条、款、项及完整记载;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应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应载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具备的事项与处罚事先告知书基本相同。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听证公告应明确: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

  听证报告应当具备: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7、调查终结报告

  (1)有对案件调查的来源、时间记载;(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有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4)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5)有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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