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邯政法办〔2005〕43号)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市的行政处罚案卷,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办制定了《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现将《案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协调监督处联系。
为确保《案卷标准》的准确执行,我办将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案卷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全市通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邯郸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术语、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四部分。
基本术语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4、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