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等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进行,主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具体组织方式为:
(一)社会评议
通过《邯郸日报》、邯郸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召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集中听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结合社会反映进行评议打分。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考核按照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终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40%+考核分数×60%=评议考核总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