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邯郸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