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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不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必须盖有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一经确认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构责令限期纠正。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同级政府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构或者上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构可以责令调查处理。接到责令调查处理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追究该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追究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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