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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征收的;

  (六)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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