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邯郸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政府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由上级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统称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承办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