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竞争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未被录用的,应采取转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四)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是认真把好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政府申报材料的审核关,对确实具备规定条件的城市,提请省政府审批;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城市,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二是组织、指导各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要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不利于这项工作开展的错误观念,为这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省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手续;三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三是及时汇总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