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通过宣传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熟悉这项基本制度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特别是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
(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都要注意总结本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为今后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各层级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抄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应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后,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合理确定市、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
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市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出现新的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归并的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不得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