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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4〕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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