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畜牧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对开展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3、加大对畜牧水产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担保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牧渔业生产者和加工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农户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不断提高畜牧水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建立奶牛、生猪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4、合理安排畜牧水产生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畜禽养殖,鼓励利用闲置滩涂、坑塘等水面发展水产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水产养殖用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水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划建立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设施占用的耕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发放有关养殖证件。
(五)加强对畜牧水产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牧水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
畜牧法》、《
渔业法》、《
草原法》及《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水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市政府成立强力推进畜牧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总体规划、年度规划和目标任务落实,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面搞好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和奖惩,推动全市畜牧水产业发展。同时,强化责任落实,将“强力推进畜牧水产业发展”建设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也成立相应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围绕畜牧水产业发展全面搞好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