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出现分歧的,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可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五)改进工作作风,严格依法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拆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前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必须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的要求,坚决杜绝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存在虚假行为,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用地报批时,未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解缴到专用账户或进入专用账户存在虚假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的原则。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要有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到位。
1.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及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方式支付。
2.对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核实,再由实施征地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必须经征地实施单位正式经办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审查确认。
4.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