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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指定无实施征地主体资格的园区、开发区及各类“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切实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严格执行实施征地时的相关政策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执行征地政策的严肃性。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一)认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在征收土地方案中,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公告,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调查确认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对拟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须留全景影像作为拆迁补偿资料存档。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需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材料。

  (三)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批文下达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认真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牵头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房屋拆迁面积及结构、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必须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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