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369号 2011年8月8日)
各市、县物价局,省管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下称《通知》)要求,自8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自查自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查摸底时间至8月25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学习《通知》(登录《海南价格网》下载,网址: http://www.hnpi.net),对照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如实填写《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见附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时间报市县物价局;省管物业服务企业于8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8楼842室,传真:65343370)。
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自的权责,积极沟通协调,做好纠正整改,并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检查,省物价局、住建厅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并对各市县进行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服务和收费不规范,矛盾纠纷较多又不积极整改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应积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届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整顿规范工作收到实效。
附件: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
附件:
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盖章) | | 资质等级 | |
工商注册机关 | | 注册号 | |
法人代表 | | 电 话 | |
经办人 | | 电 话 | |
地 址 | | 邮 编 | |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
小区名称 | | 负责人 | |
地 址 | | 电 话 | |
业委会成立日期 | | 负责人 | | 电 话 | |
总建筑面积 | | 绿化率 | | 配备人员数 | |
物业服务情况 |
物业竣工是否办理备案 | | 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安装独立计量器具 | | 业委会成立换届是否备案 | |
服务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企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 | 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换证工作 | |
物汇报业服务收费情况 |
收费等级 | | 是否备案 | | 备案时间 | |
收费项目 | 物业服务费 | 代收费用 | 分摊费用 |
高层 | 多层带电梯 | 多层 | 水费 | 电费 | 其他 | 电梯运行电费 | 共用部位水费 | 共用部位电费 |
收费标准 | | | | | | | | | |
收费依据 | | | |
共用水电(电梯、共用部位水电费)费用具体分摊方法方式 | |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