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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369号 2011年8月8日)


各市、县物价局,省管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下称《通知》)要求,自8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自查自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查摸底时间至8月25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学习《通知》(登录《海南价格网》下载,网址: http://www.hnpi.net),对照要求逐项开展自查,如实填写《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见附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时间报市县物价局;省管物业服务企业于8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8楼842室,传真:65343370)。
  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自的权责,积极沟通协调,做好纠正整改,并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检查,省物价局、住建厅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并对各市县进行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服务和收费不规范,矛盾纠纷较多又不积极整改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应积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届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整顿规范工作收到实效。

  附件: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

  附件:
  物业服务和收费自查自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盖章) 资质等级 
工商注册机关 注册号 
法人代表 电 话 
经办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业委会成立日期 负责人 电 话 
总建筑面积 绿化率 配备人员数 
物业服务情况
物业竣工是否办理备案 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安装独立计量器具 业委会成立换届是否备案 
服务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企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换证工作 
物汇报业服务收费情况
收费等级 是否备案 备案时间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费代收费用分摊费用
高层多层带电梯多层水费电费其他电梯运行电费共用部位水费共用部位电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共用水电(电梯、共用部位水电费)费用具体分摊方法方式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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