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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本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的报告;
  (三)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四)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在职教师名单及职称复印件,教学设备清单;
  (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课程体系、教学课件和教材;
  (七)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上年度培训情况总结,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九)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十)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努力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开展校企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实、准确将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及时输入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
  (四)加强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每半年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项目、规模、就业、费用等情况及以后的工作计划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培训规模、质量、受训人员就业等项指标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标准总结自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统一上报省商务厅。连续两年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更名、重组等变更事项,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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