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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行业或项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工业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0.8

其他

1.6

修理修配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3.2

其他

1.6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2.8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2.4

钢筋、水泥

0.8

服装、鞋、帽

1.6

其他

1.1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2.5

其他(含网吧)

1.6

饮食业

酒家

1.6

其他

1.3

交通运输业

客运业(含出租车)

1

货运业

1.6

文化体育业

1.6

转让无形资产

2.4

建安企业

装修、装饰

1.5

劳务分包

1

其他

1.2

软件开发设计

4

服务业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2.5

其他

1.6

其他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0.8

备注

1、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  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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