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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的承办机构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99号)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并结合本通知,抓紧开展本级政府、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政府及部门绩效评估管理行政行为评估指数的重要内容。
  (二)保证清理质量。各清理责任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清理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清理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清理意见中详细说明。对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继续有效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
  五、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可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 龙,电话:83352576,传真:83300487,邮箱:fzfzb@sina.com)。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清理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

联络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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