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单位
(一)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2000年1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将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一律宣布失效,停止执行;各相关部门如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草拟并报送市政府审定颁发。
(二)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与各项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标准
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保留等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或者规范性文件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予以修改;
(四)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梳理2000年至2010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所有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含清理责任单位),并发送我市各相关部门。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清理意见及电子版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对2000年1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建议继续实施的,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整理、研究分析后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