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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但仍存在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土地权属不清,重批轻建、重建轻管、管护能力薄弱等问题,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一)严格自然保护区审批与调整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按省、市、县三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地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须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设区市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跨设区市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在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出台前,按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审批程序审批,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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