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