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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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