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对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成年孤儿,由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为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残联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纳入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范围,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国办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凡有承包土地的视为就业安置。孤儿成年后符合征兵条件的,征兵办要优先招收入伍。
(七)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八)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
(一)提高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切实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孤儿综合服务保障水平。各区(市)县要依托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慈善机构募集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发改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针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等现状,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和《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引进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综合技能。积极争取将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育卫生部门培训范围,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定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大政府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逐步解决职工待遇、专业培训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