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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孤儿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助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各项保险补偿后剩余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有条件的区(市)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置卫生所(室),做好基础治疗、预防保健工作,对每一位孤儿按照规范进行预防接种。各级卫生部门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做好预防保险、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等工作。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做好孤儿健康管理,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要切实维护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孤儿,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补助住宿生生活费,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其进行资助。初中毕业后,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按政策优先予以资助,毕业取得相应职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要对其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民政、慈善组织对考取国家统招的大专及以上学校的贫困孤儿,要及时纳入“阳光圆梦”慈善助学工程范围进行救助。要确保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教育部门要协调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孤儿,安排在市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特殊教育中心接受特殊教育,对高级中等教育年龄段的残疾孤儿,开设职业康复、技能培训等课程,开展辅助性劳动训练,增强其就业适应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为残疾孤儿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同时要积极引进社工、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对孤儿进行心理辅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孤儿成年后的思想道德建设,重点抓好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等,帮助孤儿成年后在思想上、行为上与社会自动融合。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各类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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