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1〕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建立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作为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孤儿需要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确保孤儿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进一步抓好孤儿保障工作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拓展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充分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促进孤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按照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停止此前农村孤儿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儿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区(市)县财政要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给予全额预算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养育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各界捐赠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孤儿养育支出,不得冲抵儿童福利机构的事业经费。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成年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散居残疾孤儿成年后,由残联纳入当地特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