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卖图鉴、证照,无证、越级承揽任务,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等问题;
四是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尤其是开发企业及城乡结合部、乡镇民营企业,不执行招标投标、不委托质监、安监、不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五是依法解决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造成建筑市场不统一等问题;
六是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工程、恶意压价、强迫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商品房销售中“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七是纠正、查处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整顿的范围:
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在建(包括在施工和今年内已经竣工验收)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整顿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8月)
1、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在前几年整顿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自查自纠表格,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建立台帐。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8月前自纠改正,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整改的,要作为典型案例,从严从重处理。
3、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将查处情况填写“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分别上报市稽查站和市建设局建管处。对逾期不报一次给予批评,二次给予全市通报,三次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二)检查抽查阶段(9月-10月)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各专业组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理,对屡教屡犯、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局建管处。
2、10月份市建设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大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各县(市、区)抽查率不低于在建工程的20%,少于3项的按3项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