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受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受包人和劳务受包人。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没有交易中心的县城,应明确固定场所。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
第七条 分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受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操作(劳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持证上岗工种包括:木工、砖瓦工、抹灰工、石制作业、油漆工、钢筋工、焊接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模板工、水暖工、电工、管道工、钣金工、架线工等。
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受包人,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的企业自行完成(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分包人和受包人必须用书面合同形式就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约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第十条 分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进度控制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必须由受包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