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邯建建[2005]17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高开区建设局、马头工业区筹委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私招乱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范进行,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三年内取消“包工头”的要求,并依据《
建筑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邯建建[2003]41号),就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发包,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二、积极发展有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支持现有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分包工程交易功能,逐步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纳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没有交易中心的县(市、区),应明确固定场所。
三、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内容。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劳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邯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劳务分包作业,也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企业必须与其所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五、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配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