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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南市国税发〔2008〕92号 2008年4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主 任:周元卫
  副主任: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
  成 员:由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法规科、信息中心、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监察室等科室领导组成。
  南宁市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副局长刘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局征管科杨准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科)为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成立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辖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宁市国税局下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管辖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各类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2006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B级管理。
  纳税人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无法联系,无法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的企业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非正常纳税户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纳税信用等级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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