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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五、报送厅领导审批的文件(厅领导直接要求送达的除外),需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阅批,方能呈送厅领导审阅。重大问题需报送厅长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十六、审阅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签署明确意见,未签署明确意见的,圈阅即视为“同意”请示事项。
  三十七、以厅名义发文,处室需经处长(主任)审核,处长(主任)外出,由处长(主任)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审核;以厅名义报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均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国出差期间,由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其他厅领导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三十八、厅办公室发文,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必要时由主管副厅长(总规划师)或厅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要主动送相关处室会签。意见不一致时,报主管副厅长(总规划师)协调,必要时报厅长协调。
  三十九、厅发文内容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由厅主管领导先签署意见,然后再送往会签部门。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签部门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主管厅领导出面协商;仍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承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不得把意见不一致的公文印发各地。
  四十、进一步精简公文,除全省建设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外,厅领导在各类会议上讲话已印发会议资料的,不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四十一、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尽快实现省建设厅与各单位间通网络、通电子邮件、通信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建设行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积极参加省政府举办的讲座,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三、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考察时要尽量减少随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照此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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