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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建〔2005〕492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0月20日第八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厅机关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管理,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建设部、省委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体制。
  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处室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加强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厅领导、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处长(主任)职责

  五、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全面工作,负责签发向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副厅长(总规划师)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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