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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省工作小组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是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由经信、物价、电力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开展对部分高耗能行业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对认定有疑义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可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八条 各设区市在甄别和拟定当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样核查,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按照标准认真开展差别电价执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研究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企业因转产、关闭以及技术改造而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的,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根据各设区市最终确定并备案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十二条 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处理差别电价执行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推动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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