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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三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加价政策提高电价。
  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合设立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以下称省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的组织和协调。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报经省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
  第六条 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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