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通知
(邯建建[2006]2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数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号)、《邯郸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邯政[2006]2号)和《标准》的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市建设局统一设置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帐户。帐号:0405001129300096361,开户行:工行向阳支行。
3、市建设局依照《邯郸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施工单位在主城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安监站或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在各县(市)、峰峰矿区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