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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为了严格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邯郸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邯郸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邯郸市建设局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邯郸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业经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文号为邯规备字[2006]6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2)安全措施费用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有拨付计划和转帐凭证。
  2、监理单位:(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2)对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审核情况。(3)对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复查情况;现场临时设施的检查情况。(4)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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