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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3.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建筑经常性维护保养机制,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以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为方向,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一批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4.创新住宅产业运行机制。结合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打造一批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的集聚,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吸收物联网、智能化楼宇、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出台住宅产业化有关规范、标准和制度,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省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投入,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建建筑绿色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省建立的科研院所、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扶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支持。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推广目录内的产品。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支持政策。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获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志的建筑,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绿化且向公众开放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因实施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光电等节能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国家、省确定的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物拆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研究制定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基础标准、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等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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