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检测、拆装、使用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冀建材[2006]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国家规定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二、施工单位所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三、拆装施工起重机械,应由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进行拆装,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操作及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在拆装过程中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拆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受委托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单位应对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对检验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出具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六、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严格落实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对使用过程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坚决停用整改,消除隐患,克服“重用轻养”弊病,做好设备的维修、日常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