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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最低标准每年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和政府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进行分级承担,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选定金融机构并委托其代为征缴。

  金融机构应当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信息及时反馈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和终身记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利息收入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我区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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