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地(市)、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资料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核缴、待遇拨付以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上缴、个人账户建立与记录、待遇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助对参保人员中“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身份的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户籍信息及变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缴费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制度实施后,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城镇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参保人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对在任满一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根据其选择的缴费档次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后,不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政府补贴标准,但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离任后仍按照普通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