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使用淘汰的有关安全的设备或材料的;
(十一)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达标的;
(十三)项目施工现场两次收到《停工指令书》的。
第六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未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未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一) 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二) 对同一事故隐患经三次检查未发现的;
(三) 累计五天未作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绝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离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二十五条实施。
第十条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