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建建[2006]16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强化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邯郸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6]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邯郸市建设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邯郸市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邯郸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