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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八、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九、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经纪机构任何未予标明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纪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同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住宅买卖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提供住宅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提供住宅买卖市场行情咨询;

3.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事项;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代理出售房屋的,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6.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7.寻找并提供房源、客源信息。

1.代理出售房屋的,协助查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引领买受人看房;

2.代理购买房屋的,协助查看出卖人身份情况和房屋权属证书,实地查看房屋并核实《房屋状况说明书》。

1.协助房屋出售人、购买人协商、洽谈,确定成交意向;

2.协助房屋出售人、购买人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3.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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