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九、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经纪机构任何未予标明的或未书面告知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纪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同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宅买卖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住宅买卖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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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房
地
产
信
息
| 1.提供住宅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提供住宅买卖市场行情咨询;
3.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事项;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代理出售房屋的,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6.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7.寻找并提供房源、客源信息。
|
实
地
看
房
| 1.代理出售房屋的,协助查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引领买受人看房;
2.代理购买房屋的,协助查看出卖人身份情况和房屋权属证书,实地查看房屋并核实《房屋状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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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拟
买
卖
合
同
| 1.协助房屋出售人、购买人协商、洽谈,确定成交意向;
2.协助房屋出售人、购买人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3.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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