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启动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1〕22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统计,5月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8%,6月份上涨9.8%,7月份上涨10%,已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5%。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5号)要求,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
一、补贴时间
从8月1日起,对全区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5月-7月3个月临时物价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临时物价补贴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5月份为基数,我区临时物价补贴623760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584693人(其中城市209181人,农村375512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5445人;重点优抚对象9540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4082人。在上述人员中,财政安排补贴的人数609678人(城市218721人、农村390957人),失业保险金安排补助的人数14082人。
三、补贴标准
比照因物价上涨低收入居民二季度人均月多支出,5月-7月按每人每月40元予以补贴,共计安排临时物价补贴资金74851200元。
四、资金来源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联动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按现行自治区对市县城乡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