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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研究“中原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和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侯选人;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候选人和获得者的比例为2:1。
  每位申请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中原学者”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原学者”获得者人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原学者”的一个培养周期一般为3至5年。人才、基地、项目统筹,根据需要优先给予经费支持。每个“中原学者”的培养一般不超过两个周期。
  第十七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推荐部门和单位要以“中原学者”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和申请周期相应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培养措施等。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获得者应认真撰写《“中原学者”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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