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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学者”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中原学者”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者应在河南省所属单位工作并同时具备下面第一款所列条件和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3.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同时具有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性构思;
  4.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
  5.申请者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二)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名主要完成人;
  3.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4.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专业5名以上(含5名)院士联名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中原学者”的评审机构是河南省“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中原学者”获得者人选;
  2.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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