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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广东省、湖南省三起违法违规采血(浆)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广东省、湖南省三起违法违规采血(浆)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广东省、湖南省三起违法违规采血(浆)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要认真领会卫生部“通报”精神,并以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件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刻认识血液安全的重要性,并对照“通报”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2007年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和消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采供血(浆)和临床用血的安全。

  二、各级采供血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操作规程,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加强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严禁频采、超采、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浆),保证献血者(供浆员)身体健康和血液质量。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设置单采血浆站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浆站的日常监管,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供浆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反复检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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