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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省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在省和部分市已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增加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装备,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国家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我省重点地区地质环境远程自动化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的联防联控机制。

  四是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中对地质灾害有关科研课题给予重点安排支持。

  五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省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单位,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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