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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四、大力扶持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

  各市、县(区)要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规划建设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农贸市场。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蔬菜直销网络,引导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直销蔬菜。对超市、农超对接、平价直销店的面粉、大米、食用油、牛肉、羊肉、猪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自治区安排40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对影响物价涨幅的重点产品进行限价补贴,川区各市、县(区)也要按照与自治区1︰1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山区8县和红寺堡区由自治区全额补贴。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和大型农贸市场、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水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宁价综发〔 2011〕15号)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年底前应全面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五、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全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先一次性补贴5、6、7三个月共120元,后续月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继续超过5%,按月发放补贴额。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将补贴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组织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今年秋季开学后,自治区财政对区内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生活困难学生每人每月再补贴20元。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要加强大中专院校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监管,严肃查处短斤少两,变相涨价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六、清理整顿流通环节收费

  各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进场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农贸市场要在政府补贴或税费减免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租赁费、进场费等收费标准。清理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免除对早市、马路市场及蔬菜直销店收取的占道费和卫生费。

  七、强化市场监督检查

  物价、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立即部署开展“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欺行霸市以及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曝光。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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