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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宁政发〔2011〕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稳定物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食品类价格持续上涨、输入性通胀和翘尾因素影响,全区价格总水平仍保持高位运行,价格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价格运行的短期因素和长期因素并存,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交织,各地、各部门要把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11年8月份开始,将价格调控目标任务逐月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区)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县(区)长负责制。各市、县(区)要围绕2011年后5个月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未完成月度分解控制目标的市、县(区)政府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釆取有力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并及时将价格调控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价格调控工作进行督查,年底进行专项考核。

  二、切实加强“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

  严格“米袋子”、“菜篮子”市、县(区)长负责制。各地要多措并举,重点抓好肉、禽、蛋、奶、果、蔬等主要品种的生产和供应。农牧、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研判,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户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增加产品供应,提高本地品种的产出率和自给率,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稳定。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储备制度

  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储备制度。对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影响大的猪肉、牛羊肉、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农副产品要适时增加市场投放,平抑市场物价。要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大市场投放力度,保障开斋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主要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基本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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