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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发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发金融机构)。
  第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绝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件印,免冠(1寸)近照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八条 建立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统计制度和奖励金发放登记制度。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奖励金发放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三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死亡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在境外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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