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是在抽样采集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正在使用中的药品数据信息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尚有一些药品虽与编入该目录的药品通用名相同(不区别酸根、盐根)、剂型相同,但由于尚未在临床上使用等原因,而未编入目录。对于这部分药品暂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也暂不实行集中招标(议价)采购,遇有此类情况,各地可随时报告卫生厅,待目录修订时,统一研究处理。
三、网上竞价采购药品及其供货企业的资质审查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要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药品及其供货企业的资质审查;医疗机构要凭加盖税务局监制章的合法发票和项目内容齐全的药品清单及法定手续验收药品,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临床,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资质审查工作应坚持简化、高效、尽力减轻供货企业负担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和冀卫规财字〔2005〕4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企业在规定之外提交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要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紧密结合,凡企业在参加集中招标(议价)采购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可以直接采用。
四、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的价格控制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组织单位,要遵循以下原则,引导有序的价格竞争,防止网上竞价采购药品借机抬高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1、可将网上竞价采购药品区分为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GMP药品四个质量层次。供货企业可对应上述四个质量层次,对其参加网上竞价采购的药品分别进行网上报价和价格竞争。
2、抽样采集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正在使用中的药品价格信息,经对同一药品(不同生产厂家、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进行价格比对,选其中最低价确定为《目录》的“参考价(1)”,参考价(1)是供货企业在网上报价时应首先参考的报价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差比价规则、医疗机构的加价率(一般按15%考虑)进行综合测算,确定《目录》的“参考价(2)”。供货企业参加各地网上竞价采购,原则上应参考或低于《目录》“参考价(1)”所列价格进行网上报价,确需高于此“参考价”报价的,所报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最近一次集中招标(议价)同一药品的中标(成交)价格。当地最近一次集中招标(议价)同一药品的中标(成交)价格,高于《目录》“参考价(2)”所列价格的,原则上应参考或低于“参考价(2)”所列价格进行网上报价。确需高于“参考价(2)”报价的,应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否则,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中招标(议价)组织单位应拒绝其参加网上竞价采购。